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 企业名称的组成主要分为:行政区划(成都或成都市、四川或四川省)行业(商业、服务业、制造业)、字号(名)公司性质(有限公司、店、无限公司、经营部)例如:成都汇成财务代理记帐有限公司,成都是企业的行政区划,汇成是企业的字号,财务代理记帐是企业的行业,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性质。
二、 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要求:冠以四川或四川省行政区划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冠成都或成都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金3万以上;一人公司10万元以上。
三、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1、填写申请表 2、微机进行查重 3、名称核准
四、 申请企业名称核准所需材料:1、申请表 (需填内容:准备核准的名称、股东的出资例及身份证号码、企业注册资金、企业经营地址及经营范围)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条件和程序
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还没有到工商申请营业执照变更,需带上通知书原件、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委托书、出资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窗口进行变更。
二、 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后变更名称的要求及程序:1、如果同行业在成立日期不满一年不能变更公司名称;2、如果超过一年或夸行业需带上盖章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全体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改案、股东会决议、名称变更申请书、委托书到工商核名窗口进行名称变更查询,查无重名工商局会发放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3、凭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章程修改案原件、股东会决议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表到工商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4、取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原件、变更前的公、财章到公安局申请换刻新的公、财章并销毁旧章;5、带上新公章、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局复印件和变更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到质检局申请更换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章程修改案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税务变更申请表(税表需找专管员签字盖章)到税务局申请新的税务登记证。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一人公司10万);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决议;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到工商核名窗口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查无重名)并领取核准通知书;2、凭工商局核发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验资存款帐户及存入验资款(取得存款单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如果需办理前置审批,例如卫生许可证、文化许可证先办理再到银行开设帐户及存投资款;4、根据银行出具的存款单原件、资信证明原件、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出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产权及租房协议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投资款进行询证并出具验资报告;5、根据验资报告原件、核名通知书原件、章程原件、股东会决议原件、租房协议原件、产权复印件、出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工商登记申请表到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6、营业执照领取后到公安局申请上网公章、财务章、法人章;7、领取公章后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质检局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8、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出资人身份证、产权及租房协议复印件、税务登记表申请税务登记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性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的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分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分公司设立条件: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总公司名称全称;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总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4、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设立程序:1、分公司设立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正副本,国、地税正副本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都要加盖总公司鲜章)4、分公司场地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加总公司盖鲜章)5、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加总公司盖鲜章)6、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加总公司盖鲜章)7、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总公司盖鲜章)8、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加盖总公司鲜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证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